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公安、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和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