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城市发展进程,增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投入,完善生活垃圾处理和雨污管网等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将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及均等化水平,逐步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从业者待遇。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从业者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