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已修改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标准等相关规定,除遵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外,还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