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出台相应奖励补贴政策,扶持物业服务企业创优评先、发展壮大,引导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探索实行开放式、街区式的物业服务模式,通过建立信用平台、"红黑榜"制度等方式,推动行业自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