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专业物业管理为主,业主自管和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为辅的管理模式,业主自管和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仅限于单体楼或者建设规模较小的老旧住宅小区。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