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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已修改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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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