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仙女湖水体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仙女湖水体保护目标和计划,制定仙女湖湖体清淤规划,实行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仙女湖水体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保护区范围内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仙女湖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市人民政府和保护区范围内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污染防治、污水处理、湖体清淤、垃圾处置和生态补偿等仙女湖水体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保护区范围内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对受污染水体区域进行综合整治。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