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仙女湖水体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界碑、界桩、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损毁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