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仙女湖水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时监测仙女湖湖体和入湖河流水质状况,加强水质监测点建设。应当会同市水行政、建设等相关管理部门建立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档案,及时登记录入重点排污单位排污监测数据和有关信息;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污监测数据异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仙女湖水环境质量、水质监测数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水污染突发事件等信息。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