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时监测仙女湖湖体和入湖河流水质状况,加强水质监测点建设。应当会同市水行政、建设等相关管理部门建立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档案,及时登记录入重点排污单位排污监测数据和有关信息;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污监测数据异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仙女湖水环境质量、水质监测数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水污染突发事件等信息。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