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仙女湖水体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仙女湖水体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污染和破坏仙女湖水体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保护仙女湖水体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