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四十一条有效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应当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重建或者货币补偿。宗教活动场所被征收房屋属于公有房屋租赁使用的,征收部门应当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