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认定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宗教团体应当到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一)宗教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宗教有关规定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二)宗教教职人员放弃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三)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宗教事务部门发现宗教教职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宗教团体解除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按照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