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各项规定,尊重信教公民的宗教信仰习惯,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或者不同宗教、同一宗教的不同派别之间的宣传和争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