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开展其他活动,不得妨碍正常的宗教活动,不得伤害信教公民的宗教感情。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