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区宗教事务、公安等相关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