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一条有效符合法人登记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经市或者区宗教团体同意后,并报经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可以向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记载的名称,申请法人登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