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符合法人登记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经市或者区宗教团体同意后,并报经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可以向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记载的名称,申请法人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