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予以查处。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