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