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停车泊位或者使用地锁、石墩、栅栏、限行桩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每泊位五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