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