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堆放物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