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二)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废弃物;

(三)随意丢弃废电池、荧光灯管、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乱扔废旧家具、家电或者动物尸体等特殊废弃物;

(四)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屠宰家禽、家畜;

(五)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倾倒、排放、遗撒污水、废水或者其他污物;

(六)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丧葬物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