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饲养犬类等宠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清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城市流浪宠物救助体系,妥善救助失养、失散宠物。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