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的行为:

(一)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门店踏步;

(二)在道路上散发经营性宣传品;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公共楼道、电梯轿厢、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绿篱等设施以及树木上喷涂、刻画、粘贴小广告;

(四)在非禁止游泳的城市水域裸体游泳;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市容的行为。

环境卫生管理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