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的行为:(一)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门店踏步;(二)在道路上散发经营性宣传品;(三)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公共楼道、电梯轿厢、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绿篱等设施以及树木上喷涂、刻画、粘贴小广告;(四)在非禁止游泳的城市水域裸体游泳;(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市容的行为。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