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水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水域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垃圾、杂物;(二)坡岸、护栏、涵闸、泵站、亲水平台、码头、沿河景观带等设施的外观与周围环境协调,无违规悬挂物品,无积存污物、垃圾;(三)各类船舶外观容貌整洁。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