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市水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域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垃圾、杂物;

(二)坡岸、护栏、涵闸、泵站、亲水平台、码头、沿河景观带等设施的外观与周围环境协调,无违规悬挂物品,无积存污物、垃圾;

(三)各类船舶外观容貌整洁。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