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未撤离现场妨碍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可以处以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