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将相关信息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