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逆向行驶;

(二)遵守交通信号;

(三)一人不得同时驾驶多辆非机动车;

(四)不得醉酒驾驶;

(五)按照规定安装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六)进出道路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七)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

(八)通过设有危险标志的路段时,减速慢行或者下车推行;

(九)非机动车道堵塞不能正常行驶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借用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行驶,驶过堵塞路段后及时驶回非机动车道;

(十)推行非机动车时紧靠车行道右侧,不得在道路上长时间滞留;

(十一)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携带准驾证、残疾人证;

(十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

(十三)不得有使用伞具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加装棚架、边斗等附加装置。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