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设置横跨城市道路的物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六米;在沿街建筑物上向人行道延伸的物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二点五米,外侧边缘距车行道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