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三十三条有效设置横跨城市道路的物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六米;在沿街建筑物上向人行道延伸的物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二点五米,外侧边缘距车行道不得小于零点五米。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