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保持各项交通设施功能完好。根据道路通行情况和公众意见,及时增设、调整、更新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相关单位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