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本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服务的驾驶人和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定期对登记注册的驾驶人和车辆进行核查,及时清理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和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撤销或者吊销情形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网约车驾驶员证、网约车运输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未取得网约车驾驶员证的驾驶人,或者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派单。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已注册驾驶人和车辆的基础信息等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