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二十条有效禁止以支付报酬等形式让他人替代记分。禁止以营利为目的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