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在信息平台上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和电子定位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