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互联网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禁止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禁止大众传播媒介和音像出版单位以医疗资讯、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除开展舆论监督外,以新闻报道、医疗资讯、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公开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地址、电话、电子信箱、互联网网址等联系方式的,视为变相发布广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