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广告审查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