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四章 广告业发展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根据需要编制广告业发展规划,制定、落实支持和鼓励广告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广告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升广告产业集约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水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广告产业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征求广告行业组织和广告从业人员的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