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实施封闭的取水井,产权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实施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或者废止取水申请批准文件;逾期不封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