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凿井施工等单位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或者为其建设取水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