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开凿取水井取水或者未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用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对已开凿的取水井责令限期封闭;逾期不封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其他区域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