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备、取用水计量设施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