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经批准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凿井施工单位按照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确定的井位、取水层位开凿取水井,并加强施工工程安全管理。

凿井施工等单位不得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或者为其建设取水配套设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