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采砂管理第四十五条已修改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禁采区内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可采区内滞留。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件的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停泊、停放;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地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