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