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环境质量监测制度,每年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自然保护区环境质量状况。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