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应当经省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