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活动方案,活动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