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