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废止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未经批准设置收费站的;

(三)擅自延长公路收费期限、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