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乱砍滥伐和损坏公路护路林或者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采伐损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